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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展覽會場館(以下簡稱展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安全技術防范分類、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和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T 10408.8 振動入侵探測器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技術條件
GB 15208 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15210 通過式金屬探測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50198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1 防盜防火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DB 31/329.4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DB 31/329.5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5部分:電力系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展覽會,簡稱展會
在固定地點及預定時期內舉辦的,通過展示促進產品、技術或信息交流的社會活動。
3.2
展覽會場館,簡稱展館
舉辦展會的場所。
3.3
展區
展示展品的區域。
3.4
展品
展示物的總稱。
3.5
特殊展品
貴重金銀珠寶飾品、字畫、鐘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級標準》三級文物(含)以上的展品。
3.6
安全技術防范
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相關設備,對應當進行治安安全防范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有效防護和守衛,預防、制止、延緩違法犯罪行為和各類不安全因素,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3.7
實體防護裝置
以實體屏障作為防護手段的裝置。
4 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分類
4.1 一類展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類展館:
a)展示面積在5000 m²(含)以上;
b)舉辦國際性展覽;
c)舉辦特殊展品展覽。
4.2 二類展館
不符合一類展館條件的,均為二類展館。
4.3 二類展館舉辦國際性展覽或特殊展品展覽時,應按照一類展館的要求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5 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5.1 總體要求
5.1.1 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GB 50348的規定,并應根據表1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5.1.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程序應符合GA/T 75的規定。
5.1.3 展館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4的規定。
5.1.4 展館變(配)電站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5的規定。
5.1.5 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并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表1 展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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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安裝區域或覆蓋范圍 |
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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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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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攝像機 |
展館、封閉式停車場(庫)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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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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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類展館內特殊展品展區、展品裝卸區、展品貯存庫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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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類展館內主要通道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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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類展館室外展區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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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類展館內非主要通道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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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類展館內主要通道、展區、展品裝卸區、展品貯存庫、室外展區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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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展館電梯轎廂內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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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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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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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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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探測器 |
展館出入口、與外界相通的窗戶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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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展館財務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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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類展館展品貯存庫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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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類展館特殊展品展區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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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展館周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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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緊急報警裝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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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類展館特殊展品展區、展品貯存庫、財務室、室外展出三級以上文物或特殊展品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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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展館主出入口內隱蔽處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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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防盜報警控制器 |
展館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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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入口控制系統 |
一類展館展品貯存庫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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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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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金屬探測系統 |
一類展館主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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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X射線安全檢查系統 |
一類展館主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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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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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館電話總機、公開對外的電話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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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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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對外的電話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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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電子巡查系統 |
一類展館特殊展品的室外展區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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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一類展館重要部位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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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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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防火安全門 |
展館展品貯存庫、中心控制室、財務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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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防盜柵欄 |
展館通風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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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一類展館室外展區特殊展品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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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防暴展柜 |
一類展館特殊展品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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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系統組成和設計施工
5.2.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2.1.1 系統由前端攝像機、傳輸網絡、控制、記錄與顯示裝置等組成。
5.2.1.2 攝像機安裝位置應減少或避免圖像出現逆光,且攝像機工作時監視范圍內的平均照度應不小于200Lx。
5.2.1.3 攝像機在室外安裝位置離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內安裝位置離地高度宜大于2.5 m。
5.2.1.4 出入口安裝的攝像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不應有盲區;
c) 通過監視器應能清楚地顯示出入人員面部特征、機動車牌號,必要時應加裝照明裝置;
d) 出入人員面部的有效畫面宜不小于監視器顯示畫面的1/30。
5.2.1.5 室內展區主通道應按1/600m2的比例配置攝像機。對特殊展品的展區,應按1/60m2的比例預留安裝攝像機的管線,在展出特殊展品時,應全部安裝到位,通過監視器應能清楚地顯示特殊展品展示區域人員活動的情況。
5.2.1.6 室外展區可選用帶有云臺、變焦鏡頭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器應能清楚地顯示特殊展品展示區域人員活動的情況。
5.2.1.7 電梯轎廂內安裝攝像機的,應安裝在電梯廂門前上方的一側,且應配置電梯樓層信號疊加器。
5.2.1.8 展覽期間,系統應采用硬盤錄像機進行24h圖像記錄。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少于24frame/s,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0天。硬盤錄像機應符合DB 31/295的要求。
5.2.1.9 系統應能切換圖像,并能根據系統的配置,控制攝像機云臺、鏡頭等。
5.2.1.10 系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字符疊加、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s以內。字符疊加不應影響圖像記錄效果。
5.2.1.11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系統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GB 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回放圖像質量應不低于GB 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3級的要求。
5.2.1.12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367的規定。
5.2.2 入侵報警系統
5.2.2.1 系統由各類入侵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傳輸網絡、防盜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主機)、告警器等組成。
5.2.2.2 展館內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掛式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2.2m±0.2m,其視場中心軸與可能入侵目標方向之間的夾角宜為90。±5。,入侵探測器與墻壁的傾角視防護區域覆蓋要求確定;
b) 壁掛式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式入侵探測器安裝高度宜為2.2m±0.2m,其視場中心軸與可能入侵目標方向之間的夾角宜為45。±5。,入侵探測器與墻壁的傾角視防護區域覆蓋要求確定;
c) 吸頂式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應水平安裝在需要防護部位的上方;
d) 微波、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的視窗應避開正對強光源,附近及視場內不應有溫度快速變化的熱源,防護區內不應有障礙物;
e)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應安裝在門、窗開合處(干簧管安裝在門、窗框上,磁鐵安裝在門、窗扇上,兩者間應對準),間距應保證能可靠工作;
f) 振動入侵探測器應安裝在展品貯存庫的內墻處。
5.2.2.3 展館周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應有盲區;
b) 防區劃分應有利于報警時準確定位,且應不大于100m;
c) 應24h設防。
d) 圍欄式周界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鄰的圍欄之間距離應為200 mm±20 mm;
2)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最上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為150 mm±20 mm;
3) 圍欄的固定支撐竿應上段以45°±5°向外折角安裝,折角段長度應不小于200 mm;
4) 脈沖電擊式圍欄上應有明顯的警告用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 2894的要求。
e) 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測距離不應大于制造廠規定探測距離的70%;
2) 應采用交叉安裝的方式,即在同一處安裝兩只指向相反的發射裝置或兩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裝置,并應使兩裝置交叉間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最下一束光軸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為150mm±10mm;
4) 安裝在封閉屏障側面時,封閉屏障一側的最上端入侵探測器與封閉屏障外側的間距應為175mm±25mm,且應安裝在封閉屏障外側;
5) 封閉屏障兩側不應種植高大的樹木。已種植樹木的,應經常進行修整,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5.2.2.4 其他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
5.2.2.5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6 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響應信號的系統,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掛接其他通信設施。
5.2.2.7 系統的報警響應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應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的,應不大于20s。
5.2.2.8 系統布防、撤防、報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儲時間應不少于30天。
5.2.2.9 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滿足8h正常工作。
5.2.2.10 系統宜安裝告警器,其報警聲壓不小于100dB(A),報警持續時間不小于20min。
5.2.2.11 入侵探測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5.2.2.12 防盜報警控制器應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3 系統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3 出入口控制系統
5.2.3.1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系統由識讀(顯示)裝置、傳輸網絡、管理控制器、記錄設備、執行機構等組成;樓寓對講系統由主機、若干分機、電源箱、傳輸線等組成。
5.2.3.2 識讀式系統的各類識別裝置、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應有防尾隨措施。對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同時系統應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
5.2.3.3 識讀式系統應具有人員的出入時間、地點、順序等數據設置、顯示、記錄、查詢和打印等功能,時間誤差應在±10s以內,并有防篡改、防銷毀等措施。
5.2.3.4 系統的各類識讀裝置、對講裝置的安裝高度宜離地1.5 m±0.1m。
5.2.3.5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規定。
5.2.4 金屬探測系統
在展館主入口宜設置通過式金屬探測系統和手持式金屬探測器,其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5210和GB 12899的要求。
5.2.5 X射線安全檢查系統
在展館主入口宜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系統,X射線安全檢查系統應符合GB 15208的要求。
5.2.6 來電顯示和電話錄音系統
5.2.6.1 來電號碼顯示應清晰。
5.2.6.2 電話記錄回放時應清晰可辨,通話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7天。
5.2.7 電子巡查系統
5.2.7.1 系統主要由信息標識、數據采集器、數據轉換傳輸裝置及管理軟件等組成。
5.2.7.2 重要部位應安裝巡查點,信息標識安裝應牢固、隱蔽。
5.2.7.3 信息標識安裝高度宜離地1.4 m±0.1m。
5.2.8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8.1 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緊急報警)、電子巡查的終端設備均應設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操作、記錄和打印。
5.2.8.2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通過專線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5.2.8.3 安裝周界報警系統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置與報警同步的終端圖形顯示裝置,應能準確地識別報警區域,實時顯示發生警情的區域。
5.2.8.4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備有線、無線專用通訊工具和專用防護器械。
5.2.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單獨設置,也可設置在符合規定的其它場所。
5.2.9 實體防護裝置
5.2.9.1 特殊展品展區應相對封閉,展出期間應設置臨時單人出入口通道。
5.2.9.2 特殊展品的展柜應采用防暴柜。防暴柜的玻璃應采用防彈復合玻璃或夾貼防暴膜玻璃。
5.2.9.3 防盜柵欄應采用單根直徑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不小于φ16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應不小于8mmX20mm的鋼板)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護時,單個柵欄空間最大面積應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周邊的實體周界封閉時,柵欄高度不應低于2.2m,柵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盜柵欄應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脹螺絲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
5.2.9.4 裸露的特殊展品的應設立1m參觀線,并應另加實體防護裝置。
5.2.9.5 防盜防火安全門、防盜防火鎖及安裝應符合DB 31/321的要求。
6 檢驗、驗收、維護
6.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后應進行檢驗。系統檢驗應符合GB 50348的要求。
6.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6.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定期進行設備的檢測、維護、保養。系統出現故障后,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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