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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眼沒警示標志代表建議拍了不算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一審“道法四川省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人大代表發表見解
“修訂草案對司機的處罰非常明確和具體,而對交管部門的行為是否也應有相關規定呢?”昨日《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三十四次會議上進行一審,人大代表圍繞“電子眼”的設置、道路該如何限速等問題發表見解,希望修訂草案能夠進行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第33條規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地點應當有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醒目交通信號。規定監控設備的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測速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針對這一條新規,一名人大代表提出,成都目前的電子眼已經很多,但并不是所有電子眼都有警示標志。
另外一位人大代表針對此問題提出,目前的修訂草案只是說交管部門要在監控設備上設置警示標志,那么如果沒有設置怎么辦?“我們不能只對司機違章進行處罰,建議未設警示標志的監控設備所監控的信息,不能作為交警執法的依據。”同時,該人大代表提議應該對交管部門設置標志的責任進行規定。
“修訂草案”第30條規定:
道路最高限速與道路實際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有關整改意見或建議的,應當依法對限速進行評估和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相關反映后,應當向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與建議。
昨日下午的分組審議,另一個焦點出現在道路限速問題上。一位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很多道路上的紅綠燈設置不合理,紅燈長綠燈短,形成城市的人為造堵。同時,道路上的不少限速設置不合理,“有些二級公路限速30公里/小時,想問問這是不是還停留在上世紀90年代的標準?”另外一位人大代表也提出,“成都到龍泉的道路,雙向8車道限速60公里/小時,這是否有浪費公路資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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